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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沉思

正义的沉思

这是一个系列的思想,我在“公平的沉思”中,对“人”的价值与天赋的自由平等权力作出了论述,事实上,这些论述早已见诸于东西方古今以来的各种著作,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揭示“人”的天赋之权力并由此而形成社会共和契约的国家,已经成为了今天21世纪我们所看到的民主国家制度,它们显然已经获得了超越“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这类意识形态领域的现实发展,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人自由”与“社会平等”作为另一种涉及我们每个人生存与发展、人民与社会福利的另一“意识形态”,这一形态在21世纪中国的直接表达,就是“科学发展观”与“人本发展观”。这是一次历史的澄清,也是人对于自己的再认识,我所希望的是,社会将因此而获得更为健康的发展,人民得到自己的幸福,每一个人,因为自我价值的实现而达到他的生命光荣。



    关于“正义”,以及我们所持有的善恶与是非的评判标准,显然,这些标准无时不刻在影响我们的行为,并造就出我们每一个人所共有的这个社会。随着新世纪全球化的普及,东方民族与世界民族、中国文化与全球各个国家与地区文化的交融已经出现,未来不久,这种融合将在更为深广的层面进行,除了社会与个人的伦理之外,人类更大的是非认识标准将成为我们讨论并践行的重要部分,而所有道德伦理的核心,乃是对于“正义”与“道德”的根源判定,在加速融入的世界面前,这一根源标准必须首先由我们自己厘清。那些在国外传来的种种消息告诉我们,我们国人的许多个体并没有在世界事务交往中显示出太多令人尊敬的道德伦理优势来,这需要我们的集体反思。



    尽管,中国社会的道德伦理有着其漫长时期历史教化的浸染,而且,孔子作为中国社会道德伦理的宗祖也是难以令人质疑的,但是,21世纪的科学与人本的全球共同发展标准显然与中国式道德伦理的传统教化相去已远,而有着道德伦理形成的本源问题也就成为了一则科学范畴内的新命题,在这点上,中国道德伦理似乎并没有获得这种科学学术理论上的再次审定和解决。凳于道德伦理的本源问题的题目,我想应当是这些:什么是正义与道德的瞟正本源?中国社会是否存在着共同信仰并遵循的正义与社会道德伦理?谁是这个社会正义与道德伦理的判定者?我们应当依据何种力量来正当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伦理?当社会道德伦理如同时尚流行一样而随时更换标准时,这样的道德伦理是否还具备道德伦理自身的价值?



    事实上,我们已经发现了许多令我们自己的困惑,它们包括我们正在失去的对是非判断的能力,在维护自身或帮助他人正义与道德的自主的缺乏,以及在我们身上和他人身上所发生的道德行为丧失的诸多事件,在更大的社会层面,我们发现人与人应有的信赖已经失去了相当巨大的部分,你伸出的援手已不能令需要帮助的一位老太太相信了,而你自己,也一样会对一个热情友好的面孔放弃防范,那些热心助人的人们,他们往往被视为无知,人们更乐意于观望,把正义与邪恶、同情与怜悯、邻里争端和街头发生的众多事件当作热闹来看待,他们的心理只有唯求自保,即自己不要摊上这样的事情为度。这令人想起40年前的中国,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极度社会混乱,一个原本追求平等、公正、自由的社会理想在这时被当作破抹布一样被人们扔掉了,没有任何人来为这种消灭了正义和良知的黑暗呼喊,所有的人都开始相互猜忌,更多的人对于遇难者落井下石,国家一片疯狂。在人们开始反思并批判这场历史倒退的时候,我则在想:为什么一个政党,一个民族和这样一个历经了数千年文明与道德伦理灌输的国家,会在一夜之间失去群体的理智?它背后的深层原因并不是我们今天对于某个人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指责与批评所能完全解决的,更为重要的是,或许是我们的社会并没有真正进步过,所有的发生,40年前的历史甚至更久远的历史与今天的历史发生,都不是现象而是其没有进步的本质?抑或,是我们的社会的正义与道德伦理本身就不存在,是一个随时飘移不定的某种主观,从孔子向往周朝的礼制开始一直到这些不同时代的当政者自己向往的权力意志,所有的教化在看似文化的同时其实就是这种权力意志的表现?而一当这种权力意志消亡或失去,社会就会发生一场正义与道德伦理的集体沦陷。



    在这个面向21世纪的新社会时代,回观我们久远的、近切和未来的道路,我们有必要为这个将来还有存在于世界的民族和社会思考更多一些,而更为重要的是,生命的尊严,社会的公正,以及民生的幸福,皆需要一个强大的社会公正的道义力量,倘若失去这一力量,或者这种力量被另一种不公正、不道德的力量所攫取,那么,悲惨与痛苦的命运将不仅仅是个人的,而将是我们社会的全部遭遇。而人民和社会,则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在这个“以人为本”的时代,找到这个“人本”的正义与道德之源,从而使我们不再集体麻木和愚昧。



    我一直认为,改变不平等和改变这个社会,不是依靠任何其它,而是依靠我们每一个人都来认识真理,认识正义,认知我们与生俱来的最大客观的力量。这一力量,是无敌的,是巨大的,不可摧毁的。我们的人民,民族,政治团体,我们的社会,每一分子,都应当也必须认识这一公共的、自在的、不可克服的力量源泉。



    论正义的自然主宰性



    正义的最早产生,与人类的先祖在茫茫宇宙中思考自己的命运与生命存在的意义有着密切关系。然而,这种生命存在的意义是多元的,命运的变化更是不可预见的,所以,这些思考在最早时期都基于无法抗拒的自然意志作为人类命运攸关的决定力量,于是,我们的先祖们最早崇拜了这种力量(在科学远未诞生之前的久远时代)。在这里,神祗是人类在崇拜这一力量之源的衍生代表,而太阳、月亮、海洋、风暴甚至土地和雨水等等,但凡与人类生存相关而又起到重大影响作用的事物,皆被不同地区的人们充当了那一决定力量的符号,而人类也就将这些符号作为对自然伟力的代表供奉或崇拜起来。历史大抵如此,无论东西方。



    正义与道德,这是一个人类文明肇始的伟大开端。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正义和道德,乃是人类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产物,也是意识决定行为的标准,要建立一个由正义与道德意识来统领行为的标准,心须是人类心智的发育和启蒙之后,也就是文明的初创。而在此之前,人类更多的行为,皆是基于生存与繁殖的本能,正如中国史书记的上古时代,人们茹毛饮血,犹同动物。我们讨论的重点,就在于这种人类最初意识形态中正义和道德的产生之源。



    自然宇宙显示出的“主宰”并提供“生育”的生命之权力,是正义和道德的自然之源,这是人类先祖们经过很长时间的观察和体验结果,这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自然对于人类的驯化,在这种驯化过程中,人类产生的认知逐渐上升到整个意识形态的集体意志,从这一方面来说,这种意志既是人类自身进化而获得的,同时也是自然意志在人类身上的体现。



    我们来看一看这种自然主宰意志的基本构成:它造出这个世界和万物,提供给人类生存繁衍的无比资源,它提供同时又决定人类的生与死,这种决定权可以落实到每一个人,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孩子,它带来阳光普照,食物丰登,也带来灾难和洪水,雷霆万钧的风暴,它给人类以宽广的世界任其发展,同时又让人类无时不刻受到它的监督和限制,白天与黑夜,时间和空间,无一不是它的,因此,它让人类生出意志同时也不得不服从它的意志,或者,人类的意志便是它的意志,不得违背。当人们违背它的意志,它便会降下惩罚。这就是人类的先祖们所认识的自然主宰力量,事实上,我们直到今天,尽管人类社会已经获得了地球上的绝对控制能力,我们也无法在这一主宰力量之外去认可另一更大的力量,或者,即便是今天21世纪充分发达的科学,在这一至伟的力量面前,都所有的认知力也仅仅只是一个在海滩上玩耍的孩子对浩瀚大海的那一丁点的了解(牛顿说)。



    实际上,自然主宰力量就是在今天的科学发展观中,也可以找到它的踪迹,自然环境保护、绿色和平思想、生态文明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等等这些概念,虽然拥有了更多的人类文明语境,而其实质,都是人类对这一自然主宰力量的意志认同,并在这个新世纪作为了人类自身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共同意志。



    而最先的人类思想者们,当他们逐渐人模糊与混沌的世界中开始思考人与这个自然主宰力量的关系时,也开始对这个客观对象予以更进一步的性质与本源的探索。在自然主宰之力量与神祗的各种纷扰的现象背后,他们开始了这种意义深远的思想之途,同时他们还自我认知到:这种漫漫的沉思不仅有益于开启自身的心智,同时也带来内心深处的某种愉悦,他们开始发现,人类自己便是这个自然主宰意志的投射,于是,他们相信人类存在着一种与这个自然主宰意志相通的心灵,这个心灵的灵魂也是永恒的,至大的,是自然主宰意志的赋予。因此,人类的哲学便由此诞生,它从一开始,就是一部心灵之说,也是关于思考人与自然主宰意志的智慧之说,同时还是人类文明的产生之源,在人类哲学的形成之初,它几乎涵括了所有的原始神学、最早的数学、文字与语言逻辑学、几何与自然科学,同时开始孕育出最早的正义与道德的思考。



    中国老子在2500多年前的《道德经》很好地说明了这种“自然正义”与“自然道德”的本源来由。与几乎相同时代的孔子所不同的是,老子对于人类最早社会的意志认知乃是超越人类自身的,并将之一切的主宰力量归于自然之力量。他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一点,老子的自然主宰观立场鲜明。而且,他将这种主宰的力量比喻为“道”,而“道”的根本在于“自然”,在这里,“道”就是“自然”的意志体现。然而,老子并没有对这种“道”的意志予以更多的解释,他是一个神秘主义者,也是一个虚无主义者,有些类似于古希腊的另外一位哲学家毕达哥拉斯,他从另外的一个角度表达了自然宇宙的客观道理:万物即数。或者,因为当时还远未发展到人类今天认识世界的更大能力,所以,先哲们只能在自然主宰力量的原点进行朴素的思考,这些思考,让我们在今天可以依循他们的思路而看到自然宇宙原初的那个混沌和难以言说的形象,并用今天的科学发现来逐一对照。或许,这样20多个世纪的人类,仅仅只是一个对自然世界的认知短暂过程,老子和毕达哥拉斯们,早已知道,不久之后还将有人来继续求证他们发轫的思想,将宇宙真理认识到底。这一点,老子也作了某种规律性的表述,他说: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其意思就是说客观事物的规律就是循环不已的,谁也跑不出这种循环,一切都会在这种循环中获得根本真理的揭示。他把这个自然真理,称为养育万物的“天下母”。



    《道德经》中,老子为我们提供了两个重要的思想,一个是将“道”作为自然主宰力量,另一个则是用“德”为这个主宰力量进行了根本属性的定义。在这里, “道”是德的承载,而“德”则是“道”的显现,这个“道德”,并非是人类的意志,而是先决于人类意志的自然意志,而人类作为自然主宰的一个部分,其意志则必遵循这一“自然道德”的意志。2500年后的今天,我们看到,人类已经完全在遵循老子所称言的这一“自然道德”意志了。用老子当年的原话来说,这一“自然道德”意志是这样表达的: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这句话的意思用现代语翻译出来,就是道生发出世界万物,而德则养育这些万物,道生发的万物构成道的形态(我们所看到的),德以它的趋势规律促进事物的变化(我们所感受到的),所以,万事万物莫不遵循道而重视德。道德的被尊重并不是有其它更大的力量使它们拥有生育万物的能力,而是因为生育万物就是道德自己本身的品性。



    而公平与正义,在老子的思想中,亦是这种“自然道德”意志在人类社会发育与发展中的具体体现。他认为:自然道德的客观周行规律就是“常”,人类懂得这种客观规律就是“明”(智慧)。而拥有智慧才会拥有对万事万物的宽容,拥有一颗宽容之心才能保持公平正义,保持这种公平正义的自然意志,才能建立起理想的人类社会。所以,老子强调“以正治国”,并认为,如果社会所遵循的是“自然道德”的意志,人类就将“天下自正”。在这里,“公平”和“正义”并不是我们日常所谈论的个人所取标准和看法,而是“自然道德”的“意志呈现”。这一点,与古希腊哲学家们对于“道德”和“正义”的自然原型思想是几乎一致的。所以,我们可以说,人类所遵循的“道德”和“正义”,其最早是出于自然而非自身,或者,是在思考了自然主宰力量与人类的关系之后为人类所确立的“自然的道德与正义”法则。



    这就是“正义”的起源,在很大的意义上,这种“自然的正义”与“天赋的自由平等”一样,是同时降落到人间的。在这里,“正义”是先决的条件,是客观的,也是自然主宰的意志,所以,“正义”在人间社会,并不是哪一个政治主张或个人的意志,而是这种先决的意志在人间的体现,是每一个“自由平等”的人的天赋。在这种天赋被遮蔽的情况下,“正义”也并不会因为“人为”的种种原因而真正消失,它仅仅只是被遮蔽,仅仅只是被人们暂时遗忘甚至以某种极端的狭隘而抛弃,而且,任何一种对“正义”进行遮蔽、掩盖甚至抛弃的行为只会加害于这些人们自己,他们一定会受到这种遮蔽、掩盖甚至抛弃和违背“正义”之后应得的惩罚,他们将为此付出代价,这在“自然的道德与正义”的法则中称为应当的补偿。这就像你一定要违背客观的规律而要从高空跳下一样,你的结果就一定是摔得很惨,而人类若是违反自然的规则而大肆破坏这个世界的资源,那么人类同样将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而我们一旦对文化予以轻蔑,那么无知将一定让我们面临耻辱,而我们要违背自由平等的意志而行使自己的强权意志,则一定会被人民所抛弃。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虽然仅仅只是几个字,但却是这个“自然的道德与正义”法则的体现,我们若是胆敢违背,必被它歼灭。



    论正义天赋自明的公理性



    如果说道德与正义的产生,是人类对于冥冥自然主宰力量的性质思考结果,那么伦理则是哲人们将这一源自自然主宰的客观意志应用于人类群体生活的社会思想体现。这一线索,既复杂无比,同时又简单至极。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米利都哲学学派,就已经在这种渐渐与神学剥离的初始哲学思想中论断自然主宰力量所设定的 “正义”了,在这种最早的,显得有些含混不清的论述中,阿那克西吕德是这样来表达万物世界的“正义”的:万物所由之而生的东西,万物消亡后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时间的顺序,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互相补偿。

这是我们对于“正义”最早产生之际应当关注的,这里,阿那克西吕德的看法似乎与中国的老子相同,即“正义”是那个“周行不殆”的万物规则自定了的,同时也是一种万物之间互相补偿的法则体现。而老子,也将这一特征描述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这种“正义”的观念,即是我们人类不能逾越的自然永恒所自行界定的观念,成为了人类最原初的深刻信仰(这仅仅只在哲学家身上表现出来),并通过类似于人间的教育和传道以及种种众多的早期宗教活动方式而开始对人类群体产生影响。当人们普遍都开始接受这种自然主宰的“正义”时,人类的意志和行为也就得到了最早的要求,继而人们还将越来越多的思想和行为予以这种自然主宰之下的规范,于是出现了越来越系统的人类道德伦理。在某种意义上,道德伦理的不可违背,与自然主宰力量的“正义”不可违反是一致的,同时,这种“正义”充当了人类早期个人与群体行为的校正,使人类社会获得平衡。在这里,最早的神职人员担负了人们对这一自然主宰力量的崇拜所进行的活动,而最早的哲学家则对这一自然主宰力量的性质进行的探讨和说明。古希腊早期出现的《荷马史诗》,是这两种力量混合的说明,不过,我们也可以看到,这部史诗所描述的早期人类社会的活动与道德伦理的状况,依然是带着文明肇始的混沌的,人们“既打仗,又宴饮,又游玩,又游乐”,像伊利亚特和奥德赛,人的一生和周围都充满着爱恨情仇和诸多的无知与不解。这一点,即便是将3000年前的荷马时代拉到今天的社会中来,我想,这种对于“正义”与“道德伦理”的无知与不解也会有着许多惊人的相似处,我们在这个刚刚步入21世纪的中国社会,许多发生的事件,似乎就是3000年之前人类文明启蒙时期的翻版写照。



    在早期的“正义”产生以及获得求证并作为信仰的过程中,有一个领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在此说明一下。这个领域就是最早的数学,而它的起源则是那个神秘与虚无哲学学派的代表毕达哥拉斯。数学是一个奇特的,超越于我们一般感官的另一思想逻辑,同时也是人类最早求证自然主宰力量并至今仍有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有着巨大重要作用的方式与途径。人类最早产生的信仰方式要比我们今天纯粹得多,求得“真理”对于他们而言就是日常的德行和沉思,而数学自身的逻辑对于求“真理”而言,似乎是一个比任何思辩都要完美的方式,罗素也认为:沉思的理想能够引入并创造出纯粹的数学,而且还是一种有益的活动根源,并使它在神学、伦理学和哲学中获得其它情况下不能享有的成功。



    这种最早的数学并非是为了我们今天的个人财务与社会经济的目的,而是哲学家探求世界“真理”的一种“公理”表达,以便人类来用一个可以接受的方式定义“真理”。毕达哥拉斯对于这一“真理”的数学探索令他获得了伟大发现,即关于直角三角形的公理命题:直角两夹边的平方之和等于另一边的平方,即弦的平方。这是几何学的开端。在这里,这种数理的恒定逻辑也就等于了“真理”的恒定逻辑,在这里,等于符号“=”的产生,更拥枉了“真理”的神圣定义,而这一“凬理”的数学得出,使得“真理”变得更加严格与永恒,同时也证明了信仰的永恒性,因而,人类思考的永恒对象在此开始被纯粹数学所巩固起来,并形成其超越感官的更为高贵的思想,在今天,这种思想被称之为“科学观”。



    于是,这种由数学所建立起来的对“真理”求证所得的“公理”则成为了一种不言而“自明”的定理,这一“自明”来自于这个世界的实际,这些实际同时又是人类感官和经验的事物,所以,这种“自明”的定理对于世界和人类的感官经验都是真确的,因此,“自明”这一渊源深刻的思想影响了几乎所有的人类(东方文明中则缺乏这一思想),《独立宣言》中“我们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真理”,就是脱胎于这一思想。而进一步,这一“自明”的“真理”法则更以不可被否定的方式与神学汇合并进入社会的道德伦理之中,从而形成的欧洲久远的宗教与至今犹荣的社会集体信仰。



    在另外的一条人类精神道路上,古犹太人(希伯莱民族)作为一个神权部落创造了他们的宗族教义,后来,基督教在此基础上获得了生根和发展,在基督教的哲学中,就有着上帝的公义、律法以及天国等等重要的要素。犹太人在许多古代民族中的着独特而顽强的信仰,而律法则起到了维持这个民族统一的重要力量,到基督教产生后,有关上帝是一切公义的主的地位获得了更大的加强,《圣经》中对于罪恶与正义有着丰富的论说,更强调上帝对一切的最终审判。对于此,圣经上有这样的描述:上帝必以信实对待那些正义途上的忠信者。当义人发出灿烂的光辉的时候,忠信者要看到那些生于黑暗的人被带进黑暗里去。罪人必将呼喊并看到义人发出的灿烂的光辉,他们一定要到事先为他们预定的地方去在那里度他们的时日。在这里,可以看到在后来作为一个影响巨大的宗教的基督教义中,“正义”已成为了上帝拥有的神性权力,而另一伟大的精神启蒙则是,基督将人们经常想到的罪恶交给了人自己,即想到自己是罪人,这是一项精神的创新,它使所有的基督徒获得了神启的谦卑,并由此而具备了忏悔与发现自我的思维能力,使他们能够从自身心灵深处获得能动的道德清洗。这样,“我爱主;同样我也全心全意地爱每一个人”的福音才有可能成为基督徒高度忠诚的信仰,同时,这种“博爱”的思想也在上帝的感召下成为基督徒们的自觉行为,而“正义”,则成为了他们信仰上帝、灵魂不死和自由意志的源泉力量,在这种力量之下,基督教徒在很早的时候就显示出了许多其他民族与异教徒所不能企及的高贵道德,他们自律、忏悔、忠贞而且乐于助人,他们以一种不屈不挠的精神和高度的团结谦卑地追求上帝所制订的公义与真理,在这一宗教由圣保罗向外族扩散之后,基督教逐渐成为了欧洲许多国家的宗教,并从此成为直至今天的西方社会的重要精神生活与活动的一部分。



    而正义,正如无人所见的上帝一样,在这样的一条信仰之路上,同样成为了一条不言而自明的真理,它所受到的不是认可,而是信仰,并源自无比的力量。



    论正义在中国社会的世俗道德缺陷



    “正义”在于中国,除了老子的自然正义之道这种隐世的形而上学外,其基本要义基本上都落入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范畴,从而失去了比伦理道德更为超越的“自然意志”。在中国社会文化以及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中,除了消极遁世的老庄之外,还有过几支重要的思想力量。这里谈一谈法家、墨家和儒家,而后来儒家思想最终成为中国社会的传统伦理之学,也是与这种仅仅将削减了“自然意志”之后的社会道德伦理学术投入到社会实用有关。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看以强调国家法律与君王霸权为核心的法家韩非子的一些观点,可以体会关于他对“正义”的理解。他在给秦穆公建言的时候,特别强调天下不得有私,而私应当归于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为此,他还用了“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来表达这四种君王应当持有的美好。这个逻辑如果是放之四海,对于所有生灵和人民,那么是一个正确的大道理。谁的生命不是最宝贵的呢?谁的尊严和人本的地位、勃发的生机又不是弥足当重的呢?然而,韩非子仅仅只是将这番道理作为了君王谋求霸主的独夫小道,今天来看,韩非子无疑只是将天下人都有的愿景去诱惑了一个秦穆公。这是中国法家知道小道理而不知大道理的一个例子,而且,这种“正义”也就从此开始被歪曲了,功利主义在中国最早的思想界,便也有了应用的范式。因此,这种历史的“法家”,乃是失 “公”之法,所以,除了历史,“法家”早已不足在中国的未来再称道什么了。



    墨家在中国历史上有着特别的地位,某种意义上,墨家在当时的中国是一门与儒家有着相同影响力并观念相左的大家思想,而它在中国历史上的遗失,也同样有着极其特别的含义,值得我们反思。当代哲学史家冯友兰将墨家思想说成是源于当时战国的低层游侠的聚合,让我想起西方是否也可以将基督教的形成喻为牧羊人的说教?这种仅仅以社会身份来作出思想历史评论的方式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墨家的思想,可以用以下几个概念来表达:亲士尚贤、天志尚同、兼爱天下。这里的“亲士尚贤”提倡的是国家的人才选拔与政治的道德取向,墨子认为:……尚贤而任俿能……贤者举而上之……不肖者抑肌废之。颇有一些柏拉图以哲学为王的《理想国》。而“天志尚同”则论国家的起源与社会的理想。“天志”,就是上帝的意志,上帝的意志是什么呢?墨子说:天欲义而恶不义……率天下之百姓以从事于义,则我乃为天之所欲也……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此我所以知天之爱天下之百姓也。



    这一段墨家之论,怎么听都会像是基督的教导,或者,早在基督传道之先,中国的墨子早就开始在传播上天的仁爱意志了。而墨子所称的“义”,我们可以理解为 “正义”,也可以理解为真、善、美和大智慧。在墨家思想里,“国家”的诞生,是由上天的意志而组成的,“古者,上帝鬼神之建设国都”,其意即指国家乃至君王都是按上帝的意志所设的,而这个意志,便是“天下大义”的意志。



    由此,墨家的思想中便在这个上帝的“大义”之中产生出“兼爱天下”的社会道德伦理的思想。墨子认为,兼爱济世是人类社会与国家存在的唯一价值,他所说的 “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就是这个道理。他还特别倡行神爱世人,以及神的意志就是让世人彼此相爱。同时也指出,上帝经常会监察世人的言行,特别是作为人君者的言行,凡不遵守上帝意志的人便会受到神的惩罚,凡遵循的上帝意志的,神就给予报答。这一点,与圣经上要求的“你要爱主和爱你的邻居”几乎分毫不差。



    在公元前500年,墨子与他的追随者所形成的墨家,在当时的中国有着巨大的影响力,甚至风头还盖过儒家和其它诸子百家。他们完全不同于其它个体与散乱的思想流派,而是以高度自律、高度团结、高度统一的团队来进行思想的传播,在这一点上,与后来欧洲的基督徒十分类似。这支团队的成员,都称为“墨者”,而最高统帅则称为“钜子(大师或领袖的意思)”。墨者们都信仰着上帝的公义,同时肩负着兼爱天下的志愿,传播着天下同义的大公思想,更有甚者,墨家的团队不仅是一支兼爱的思想传播者,还是一支有力的维护社会正义的准军事组织,很有些像似今天的绿色和平组织,为了维护他们认为的正义(即不被非正义的强敌侵犯),他们在各个国家之间奔波,为一些小国抵抗大国的侵略。史书上对此有专门的记载,说“墨子服役者百八十人,皆可使赴汤蹈刃,死不旋踵”,于此,可见墨家思想不仅在于空想正义,更敢于身体力行实践正义。而中国的历史中,无论哲学思想史还是学术理论界,大都没有将墨家思想予以很公平的评价,也没有对它在后来历史中的消减而作为合理解释,实在是中国思想学术史的一大盲点,同时也是中国社会历史中的一大憾事。至少,我们有许多人几乎从不知道我们的历史上曾经拥有过一位倡导天理公正并力行兼爱的伟大思想实践家,而墨者们的坚勇和忠诚,为公平正义而赴汤蹈刃的精神,则当是令所有人为之敬仰的。



    将墨子所倡的天下公义和法家所称的大王独尊之霸业,即使在今天,我们也能决断出这两种思想各自不同的命运了。而墨家思想由极盛而至大大的削弱甚至于无,与后来迅速以独尊天下崛起的集权国家的兴起应当密切相关。在此我们就暂且不谈论了。



    在中国春秋战略社会面临着多元的选择而君王们纷纷想着独称天下的纷乱时际,一个以尊宗法求王道而讲礼节的儒家思想浮出了水面,并以私学教育的方式开始形成群体,更由孔子周游讲学布道,他的布道对象,都是当时的各国政要。孔子创始的儒家学说,主要以君子与小人之间展开,所以,其总体的思想格局乃是社会道德伦理的应用范畴,并以此为中心,辐射到治国安邦和个人修身养性的领域。有记载表明“子以四教:文、行、忠、信”,是说孔子主要围绕历史文化、行为操守、道德忠诚和信用品格四个方面教育弟子,谈温、良、恭、俭、让,但从不谈论鬼神天地。这是儒家思想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隔绝。曾有记载,孔子最听话的弟子之一子路问孔子关于鬼神的事情,孔子则说:人的事情还没有弄清楚,怎么能弄清楚鬼神的事情呢?这里,很说明儒家思想的现实主义。冯友兰在谈论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与宗教的比较时,指出了爱人是一种伦理道德价值,而爱神则是超越了伦理道德的更高价值,又指出人总是并不满足现实世界而追求超越现实的世界,这一点,在东西方和古今时代都应是相同的。孔子的思想中,对于这种超越现实则是拒绝的。《论语》中有“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的记述,其意是指不要有想像,不要绝对肯定,不要执守,不要有自我主见,与今天的“人自由”观之,是有违人本主义的。而在国家治理的另一方面,孔子则提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施政主张,这与平等和开放的民主思想相去甚远,同时更是一种不公正的愚民思想,然而,对于那些一心想独占天下的霸权君主来说,这种既可愚民同时又能维护好国家政体纲常礼教,倒是十分受用的一种思想,中国在漫长封建社会中将儒家思想尊为贯穿一切的大家思想,与这种独尊权贵的葆有有着致密的关联。而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因为奉行这种儒家的道统,便也日渐使诸多的儒家思想演变成为了世俗的伦理道德范式,同时也演变成为了中国人的思维模式。



    在中国的世俗伦理道德中,除了因循守旧的观念之外,还有着诸多类似于社会阶层与等级、教育的师承、理论的不进取和社会创新的群体抑制等等,所有这一些,在 21世纪几乎都成为了一种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内在动力缺乏。而由于“自然正义”在中国社会精神体系中的失落,因此,中国世俗世界中再也少有超越的思想了,而 “公平”与“正义”,也就成为了人云亦云或各个以为的一个“东西”。所以,当俞可平说出“民主是个好东西”来时,中国社会并不觉得会有什么特别的奇怪,而中国现代社会集体沦陷在这个巨大的世俗传统中而失去思想应有的敏感度和活力,并因此也失去了对“正义”以及超越现实的价值认知力,则成为了世界人类在21 世纪的共同问题。



    论21世纪正义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重建



    面对21世纪,“中国社会”将成为一个人类共同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组成。在这里,我们所说的社会并非只是我们日常生活所处的这么一个现实社会环境,或者是因为地缘经济与区域的不同而分化成为每一个人所能具体感知到的某个相对狭小的具体空间。而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由这个社会的文化、政治与经济所构建的人类生态系统,这个系统可以由行政地理来作为最大的空间划分,也可以通过主权来进行这个社会的国家定义,同时也可以由文化来实施更为广泛的归纳,还可以由民族与其已经约定民俗的历史来界定。然而有一点必须值得关注:在这个世纪所讨论的“中国社会”,要比中国历史任何一个时期都将显得更加世界化和全球化,在某种意义上,“中国社会”业已成为了与国际社会中不可脱离和相互融合的一个更大整体部分。



    这类似于2500年前的各个诸侯列国皆不能忽略它们同时又是古中国整体的一部分一样,由此一来,当代中国社会也就比过去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变得更需要“兼收并蓄”了。所以,思想的开源,社会的开放,政治的开明,人民的启智,个人价值的开启,都将成为这样一个新世纪旋律的乐符之一,而这样一个社会的大调,也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它所遵循的原则,就是公平正义,自由平等。



    如果谈到要在中国社会中倡行这样的“公平正义”和“自由平等”,则无异于要对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社会传统价值作出认真而科学的梳理,直至发现到中国社会所一直缺乏的“自然正义”和“天赋人权”历史,所以,一个新的和谐与幸福的中国社会,是需要进行一番“人本主义”与“自然正义”的双重教育普及,让人们认知正义的来由,自然平等的权力,同时懂得正义是需要有勇气来由每一个人所保持的,更需要社会法律的全面保护。



    在中国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观中,“道义”往往带着许多权力的倾向フ也有着很浓厚的官方色彩。而中国冒家的理论,也等同于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某种制度和规范,“正义”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官府意志,并不代表人民。而人民之所以难以要求到这种“正义”的征求,其原因大多也是因为这种“正义”的偏颇和权力的干涉影子,因而“正义”不正,更使社会退而求其次,转而流行普世的潜规则而更加不明。



    重建一个正义的社会,并非仅仅是在传统的由上而至下或是由下而至上的两个颇为对立的逻辑方向上寻找答案,而是在一个开放而交融世界的21世纪,来进行社会整体的思考和自我改造。这种思考是智慧的,不是争论和开会研究,而是思想的宣讲与普世,这种自我改造也不是上个世纪流行的批判斗争,而是认识“人本身”,发现“人价值”,推动“人自由”,是一场从自身发现与自我提升而始的开源运动,这样的运动既开放,又互动,同时更分享,像孔夫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与只安天命不求超越的拘束思想,是不能再来担当这样的历史担子了。



    对于社会需要重新认知的“正义”,其应当有三个层次上的社会教化意义,第一个层次是“正义”的自然属性肯定(尽管这种肯定在传统世俗的中国社会存在难度),它超越了现实社会公平与否,是更高价值的层次,属于自然世界与人类精神所共有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这一“正义”属于真理的一个部分,也是“天下为公”大道所趋,在这里,引导民众认识这样的客观大道,并不是教育者本身的得利,而是人众自身的精神财富,达到“正其心而诚其意”的整体社会的“正义”精神哺育,更让民众由此而懂得“正义原是我心”的道理,从而达到社会集体的正义感和共同的追求理念。



    第二个层次则是社会公众正义与共同追求的利益保护,它形诸于社会法律这样的律法制定与执行。参照民主体制与共和的国家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上,更有人人生而平等的更大法则,正是基于这样的更大法则,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才真正获得它的正义与公义的基石。在这里,法律并不仅仅是需要人人来遵守的,而是人人所拥有的公平与正义的权力,即法律乃是一个社会公民的“最普遍的平等权力”,在这一点上,中国社会的法律在教育上的定义和普及,值得再一次修正,以期使之回复到人本的法则之中来。



    第三个层次才是社会的伦理与道德。在自然正义的天平上,每一个人持有着这个社会“最普遍的平等权力”法律而选择属于他们自由的生活,选择他们喜欢的职业,而这种“最普遍的平等权力”同时还将要求每一位公民为社会作出应有的义务,同时,也要求社会的服务者-国家政府(包括更加细分的地方执政体)为每一位公民提供福利保障。社会的伦理道德,将依循社会的文化、共同价值观以及法律的约束条文而组成,一当社会发生伦理道德上的冲突,社会“正义”的力量将在三个层面上予以自动修正。人们往往会看到法律的参与,而事实上,在更大程度上,社会伦理道德的力量本身,以及“自然正义”的公众信仰,将消化并处理这种属于社会伦理道德冲突事务的绝大部分。这种冲突消弥的参与成员中,有家庭、师长、学校、企业以及社会NGO组织团体。在一些宗教地区,地方的长老和牧师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当“正义”如同我们的习惯一样成为社会的普遍伦理道德的标准,以及我们的生活观,那么,人们将更加真诚而友爱,互信而宽谅,同时,那些非正义的事物和行为如若出现,人们将共同还维护正义而将非正义的事端消灭。这如同全社会的人们都讲究卫生了,而且真正需要这种卫生的讲究来让自己的耳目更愉悦,心灵更舒畅,所以,人们看见哪里有了垃圾就会自动来打扫开净。“正义”的习惯就是这种卫生的习惯,文明社会将之称为社会的“正义感”,世俗的社会将之称为“良知”,公民社会将之称为“义务和责任”,契约社会将之称为“法律”,贫瘠的社会将之称为“好人”,黑暗的社会将之称为“叛逆”,理想的社会将之称为“我自然”。



    我们在此所说的“正义”与“法律”的社会重建,乃是一个相互关联甚至是互为表里的社会发展思想,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执法”定义。在这里,“正义”有着最为广泛的社会伦理道德意义,同时也有着国家法律的行政权威,它同时也是社会公众的自由意志。在更高层面上,它还是超越了现实的人类信仰,正是基于这种 “正义”的信仰,人民和法律之间才会产生出天然的亲和力与信赖感。在今天,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就是建立起这种人民与法律的信赖感,而它的正确建立之道,并不在国家的行政执法者身上,而在于“正义”的公理宣讲,在于人民对于法律的真正拥有,以及人民对于所有执法者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裁决。



    重建的所有定义,皆在“正义”的旗帜下,也是在每一个公民参与的前提下,这是必须加以说明的。这一“正义”,乃是自由所赋予,而自由,用是自然所赋予,自然的正义,其超越现实的核心就是我们所共同追求的真善美好。或许会有某个人不相信他自己的这一追求,那么我想,他必是迷失了他的本性。这就好比他吃饭希望自己噎着,走路希望自己跌倒,见到别人希望自己被呵斥,看到美好和善良的人们他要发出诅咒,如果是这样,这样一个人就不再属于人类了,而人类就一定将消灭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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