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文化再生机制包括了艺术家藉由参展获得的权力金(权利金是由瑞典政府给予参展艺术品的租金,国外艺术家于瑞典参展亦适用)。展演权利金制度一方面可使视觉艺术家可从作品参展中获得合理的报酬以维持生计,另一方面可弥补补助制度之不足,避免补助金或奖助金成为艺术家唯一的选择,而是更积极的从作品受用中得到报酬。另一项促进艺术家投入市场的文化再生计划是1997年瑞典政府的“艺术家计划”,综合三项任务,包括艺术家就业问题、一般性补贴、音乐创作补贴。该计划的重点在于刺激艺术家投入就业市场,获得更多工作机会与收入。该项计划总共投入6900万,分为视觉艺术与设计、音乐、戏剧电影、文学四大类执行。对于不在意盈利而着重艺术理念表达的展演活动,国家也有补贴办法以使那些有理想有抱负的艺术家可以持续展演工作,以维持优质艺术或另类艺术不因产业化而消失。
在瑞典政府促进电影产业的政策领域,“电影政策The 2000 FilmAgreements”由瑞典政府、电影工业与电视公司达成的协议中所有新式补助更加强化文化创意产业化的诉求,补助的项目更多元,补贴方式更具吸引力,以各项政策刺激文化创意的再生:
1、增加鼓励产业化的补助项目
2、增加财政协助
3、刺激电影新生代崛起
4、增设影音预备中心
5、鼓励展演活动
同时,瑞典对于文化创意知识版权的重视,更值得效法。瑞典音乐创作者采取积极主动的角色,以工会团体(STIM)的力量去保护他们的权益,并由政府帮助这些组织的建构与运作,如此才能延续音乐创意生产者创作好音乐的动力。音乐工会团体和政府共同认为:如果创意变得一文不值,创意版权得不到保护,那么整个文化产业将毫无生机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