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深交所博士后工作站已设立8年,共招收了70名博士后,已有58名博士后出站。深交所出站的博士后大都在证券、金融机构工作,绝大多数已成为所在机构的部门及以上负责人。为凝聚博士后的智慧,构建博士后交流合作的平台,深交所于2008年3月29日,举办了首届博士后论坛。特邀嘉宾、出站博士后、在站博士后共80余人出席。本届论坛收到38篇书面发言材料,10位嘉宾发表演讲,内容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现将部分嘉宾演讲内容摘录如下。演讲内容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构的意见。
发展可交换债 缓解减持压力
⊙段亚林
第一批博士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副总监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越来越多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权解除限售,进入可流通状态。以2008年初的数据统计,2008年深沪两市包括股改、增发、战略配售以及全流通IPO原股东持股在内的各类限售股解禁规模为2.8万亿元,2009年解除限售规模为7.7万亿元,2010年的解禁规模高达10万亿元,尽管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后大部分不会被减持,但由于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巨大,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借鉴海外市场的经验,我国可以发展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s)来逐步化解大股东减持的压力。所谓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之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以持有的公司债券交换获取大股东发债时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我国如能及时推出可交换债券,拟减持股票的大股东作为发行人可以提前获取资金投入营运,而且通过转换价格和转换期间的设计,转换股票的速度和规模可以预先加以控制,从而降低大股东减持的冲击。在股市低迷时,股票市价低于转换价格,可交换债不会转换为股票,限售股票上市时对市场的冲击不存在;在股价高涨时,由于股票市价高于转换价格,可交换债转换为股票,又能逐步增加股票供给。因此,对于股票市场来说,发行可交换债相当于安装一个自动稳定器,使市场供求趋于均衡,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小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和恐慌。
此外,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长期以来缺乏合法的融资渠道,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投入优质资产后仅持有闲置不动的股权,在融资渠道不畅而自身资金匮乏的前提下,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铤而走险,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允许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将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合法渠道融资,从而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正由于可交换债券有上述优点,可交换债券在海外成熟发展十分迅速。在欧洲,仅从1998年至2001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量就高达1120亿欧元;在美国,1980年它还只占与权益相联的债券6%的比重,但是到1998年,它已经占到了50%的份额。在我国香港,可交换债券通常被用来作为平稳减持股票的工具,比如香港的公司和记黄埔曾两度发行可交换债券以平稳减持万达丰。我国台湾地区可交换债券也十分流行,目前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品种。
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扶持和监管
⊙张瑞彬
第一批博士后、贵州财经学院金融学院院长、教授
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是国际金融市场的新趋势,目前全球私募股权基金拥有近万亿美元的融资能力,是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
考察历史进程,私募股权基金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对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其发展早期,私募股权基金通过为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与发展资本,在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也存在风险,特别是大型并购基金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一是高财务杠杆并购积累信用风险,影响金融稳定;二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并购活动易衍生内幕交易;三是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质量下降;四是影响公开股票市场发展;五是巨量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六是大规模交易信息不透明易滋生道德风险。此外,还存在因大规模并购带来市场垄断、并购造成产业外移及员工就业率下降等问题。随着募集金额和投资规模的增加,私募股权基金对全球经济金融的影响越来越大,已引起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关注。美国呼吁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英国出台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指引》,加强监管的呼声日益强烈。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海外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仅有几年的时间,国内基金还刚刚起步。如何既妥善扶持又有效监管,从而推动该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双重任务。为此,建议:
第一,完善政策环境,推动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人民币基金的设立。一是出台相应配套措施以落实合伙企业法,支持有限合伙制基金设立;二是借鉴海外经验,实行税赋平衡政策,解决公司制基金双重税赋问题;三是明确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法律规范,放开并鼓励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业务。
第二,放开国内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等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限制,但同时应进行严格比例限制,金融机构要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第三,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完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当前特别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加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及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第四,进一步完善法律环境,包括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制度、公司破产制度等,提高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和退出效率,减少交易成本。
第五,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一方面要明确监管部门,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以期构建一个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目前来看,英国走在国际前面,其经验与做法值得参考借鉴。
在实践中理解和把握“五新三高”企业
⊙陆满平
第二批博士后、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兼投资银行总监
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制定的发行上市标准看,发行上市的硬性财务门槛较低,也比较容易在实际操作中掌握,但比较难把握的是一些软条件门槛。